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资格,非新生方可继续保留学籍资格。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资格,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条 除按规定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外,凡我校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三条 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在办理学生证时,由院(系)、所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非新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持本人的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
第五条 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杂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清学杂费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符合注册条件但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待补办学生证后由注册经办老师在相应学期的注册栏内补办签名、盖章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新学期开学时即安排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实习结束返校时间起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前,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所在院(系)、所应指定老师具体负责注册工作。注册程序为:学生将本人的学生证交所在院(系)、所,由负责注册工作的老师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签名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无注册经办老师签名、或由他人代行职责签名、或未加盖注册专用章,均为无效注册,不能作为已注册的凭证。
第十一条 各院(系)、所应于每学期第三周星期二前,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